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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2021-04-01 来源:未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符合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种情形(即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险的)的患者,患者或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我院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托
        患者或其监护人需提出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书面申请,填写《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申请书》,并提供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包括诊断结论、再次诊断结论等。
        二、受理
        医务处为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受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申请、通知司法鉴定科指派鉴定人以及信息登记备案等工作。司法鉴定科为我院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
        医务处接到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申请后,进行登记备案,通知司法鉴定科。司法鉴定科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鉴定人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特殊情况经司法鉴定科负责人同意,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之前,委托人需与我院司法鉴定科签订协议书。
        三、实施
        司法鉴定科指派2名以上鉴定人,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亲属及有关的知情人,并做好闻讯笔录。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及行业规范开展鉴定活动。
        四、回避
        参与诊断或再次诊断的医师不得参与精神障碍医学鉴定;鉴定人本人或者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的鉴定,应当回避。
         五、出具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当对被鉴定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得出科学客观的判断结果。鉴定意见书格式应该执行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鉴定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委托人转交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
        六、记录
        凡接待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科室,主管医师应当及时向科室主任、医务处汇报并做好相应病历记录,内容包括提出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接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报告、下一步处置措施等。
        七、收费
        根据有关规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收费可参照《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基价(试行)》(发改价格2009第2264号)中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收费基准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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