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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开具医疗诊断证明条件及相关规定
2021-03-31 来源:未知
(一)开写诊断证明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在我院有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可查,并且是已确诊患者;
2.须持有患者单位、街道等部门开具的介绍信(谁要诊断证明书,谁出具介绍信,并需写明开诊断证明书的目的),住院患者经医务处、门诊患者经门诊部审批同意后医师方可开具诊断证明;
3.需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方可开具(特殊情况除外)。
4.上一条第三款的特殊情况是指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 ,需开具诊断证明书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师方可开具诊断证明: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开具诊断证明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的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二)内容规定:
1.一般只开疾病诊断,不做进一步说明。格式为:“XX病,特此证明”。
2.对要求办理休学、复学或恢复工作者,原则上只开诊断并写明疾病状态,由家属与学校、单位协商相关事宜。格式为“XX病,目前需要系统治疗”;“XX病,目前病情稳定或临床痊愈”,应单位或学校要求,可以补充“请单位或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试复工(试复学)”。
3.对报销费用需要诊断证明者,可以不要求出具介绍信,在疾病诊断下方写明用途,格式为:“XX病,仅供报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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