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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使用须知
2021-04-06 来源:未知
       1、持社保卡的患者在我院挂号、就医、交费时均须出示社保卡。 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主动出示社保、《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并保证《病历手册》连续使用
  1、持社保卡的患者在我院挂号、就医、交费时均须出示社保卡。
  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主动出示社保、《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并保证《病历手册》连续使用。
  2、首次发放的社保卡,将免费向参保人员提供。
  凡因个人原因造成卡片损坏、丢失需补卡换卡的,参保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由个人交纳制卡工本费。
  3、参保人员的社保卡遗失或卡片损坏不能刷卡后,可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或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到本市任意一个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挂失的同时,应一并申请办理社保卡的补卡手续。
  领卡时申请补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简称:《领卡证明》)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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